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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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能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22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能源学院对学院接收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查与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两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照规定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如期注册,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第十五条 体育课程为必修课程,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者,考试课程在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查课程在下一学期须按时完成考核要求,实践性环节随本专业低一年级重修,经重新考核后,所获得的成绩即为总评成绩,记分时注明“补”和“重”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需跟随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入同等学历层次专业;院和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转入相关专业申请;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专升本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办法由教务部另行制定公布。转专业名额、申请名单、转入专业人选等转入专业过程,须进行全院公示,转专业工作全程受学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相关专业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由教务部公布转入专业名单,于规定期限内,接受符合条件的本院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需办理手续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修读或课程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专科生不超过5年。

第五节 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学业警示学分或科目数量,应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降级一次,降级的学生不得申请跳回原年级。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达到退学标准者应予以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按照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退学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事宜。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三十五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十六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三十七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八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三十九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四十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四十一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四十二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四十三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四十四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四十五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十六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办法按学院“评优选先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四十七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四十八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十九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五十 学院给予学生部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五十一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十二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三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十四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五十五 学院成立“山西能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学生工作部、保卫部、院长办公室、教务部招生与就业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代表、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受理申诉事宜、审查学生申诉的形式。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五十六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十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十八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五十九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六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十一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六十二 对接受学院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十三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

六十四 本规定自20199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