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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10-10-2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博士学科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设立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二条 国务院一九八二年批准对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增拨的科研经费,从一九八五年起列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三条 该项基金只限于资助中央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科点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择优资助以下课题:
  一、 学术思想新颖、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
  二、 促进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研究的课题;
  三、 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
  第四条 为了搞好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的管理工作,国家教委设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公室)及专家评审系统。基金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申请、评议;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以及课题完成后的工作总结与成果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学科专家评审系统由按三级学科分类的同行评议人及国家教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学科组成员组成。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基金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基金办公室设在国家教委科学技术管理中心。基金办公室下设理工、农、医、科研、文科四个归口部门,负责有关高校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及管理。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二、 作过国内外情况调研,研究内容有独到之处,与其它单位不重复;
  三、 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工作条件;
  四、 人员落实,具备深入开展本课题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中央有关部委重点高等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学科点上的正教授及博士学科点上科研成绩突出的副教授,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必须对研究课题负责并主持研究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公室每年受理一次基金项目申请,受理的时间自3月1日3月31日。高等学校按分配的经费限额提出申请。每校申请自然科学类课题的每个项目平均经费不少于三万元,单项申请经费以十万元为限。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以三年为限。已得到资助的申请者在三年内一般不得再提出申请,需等资助课题完成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学科编码按《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成果评义学科目录表》填写。所在学校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申请书》一式六份报送基金办公室的各归口部门。
  第十一条 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送请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对外保密。对参加评议的专家酌付酬金。
  第十二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对各归口部门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平衡、择优资助,并将核定的项目及经费指标通知各归口部门及有关学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接到批准资助课题列入计划的通知后,在一个半月内填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经费开支计划》报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抄送基金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返回,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基金资助课题年度实施计划表》和《经费开支计划》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资助课题经费核拨各归口部门及有关高校,课题即开始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约留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对科技费用的有关规定,按课题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单位可以从研究项目经费中提取部分经费作为管理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单价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实验材料、实验室装修、出差、国内考察和学术会议、业务资料、劳务和管理等费用。资助课题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所在单位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违反资助经费使用规定者,将停止资助或追回资助经费。研究工作全部结束的课题,节余经费一般留给所在单位并优先用于申请者的研究工作。资助课题因故中途停止或撤销,应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如数交回基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批准资助的课题,作为国家资助的项目列入所在学校的研究计划,学校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支持保证。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填写一次上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并由学校汇总于一月三十日前统一报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过期不报,将暂缓拨款。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及学校财务部门在课题结束三个月内向国家教委报总决算。
  第二十二条 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应报基金办公室备案。研究课题的计划与方案有重大修改,应报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资助课题完成后,必须填写《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由所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并将评审意见写入工作总结,报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各归口部门应填写《国家教委管理的科研课题已完成项目统计表》,连同项目负责人填写的工作总结表报基金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时,原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将作为附件与所申请项目的《申请书》一并送同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科研管理人员对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如发现资助不当或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时,可中止或取消资助。
  第二十五条 基金办公室将根据各学校承担课题的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评审、资助的参考条件。 第四章 成果
  第二十六条 在课题资助期限内完成的各项研究成果(论文、专著)及研究报告必须注明"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抽印本报送基金办公室各归口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其研究成果符合请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市(部门)和国家申请奖励。研究成果的评审或鉴定,按照国家科委(88)国科发成字539号文执行,科学理论成果应通过百家争鸣得到评价;技术成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确实须要鉴定的,也要注重实效,凡可以检测鉴定、验收鉴定、背靠背评议的,或已具备视同鉴定条件的,一般不要召开会议鉴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八七年、八八年资助课题同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