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件

国家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级文件 > 正文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22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加速培养和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提高师资水平,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目标是在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全国高等学校以竞争择优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牵引,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以改革促发展,推动科研基地的优化重组,形成若干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注重与其它计划的合理分工和有机衔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为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国家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分层次组织进行,分期分批资助。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第二章 组织系统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主管部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科技司、人事司、高教司和财务司的负责同志。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指导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专家组,聘请若干知名专家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职责是提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的咨询意见,并负责综合评审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定。以科技委学部为基础,适当吸收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家参加,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向专家组推荐资助候选人,并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学术成绩的评定。

第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挂靠教育部科技司,作为实施计划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申报的学校范围,限于全国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将择优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部门(省市)重点实验室、网上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骨干教师;承担国家攻关项目、863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岁。
4.业务水平高。在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学术观点的论文、出版专著或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的科技成果。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6.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科技(教育)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和有关事宜,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行限额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需提交《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各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申请材料集中进行评审,提出本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名单及意见。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由教育部发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制定拨款方案,报财务核算单位于当年或次年初核定拨款。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于次年开始,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总后报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不报送者,或经审核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拨款。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要求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教材、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应用研究成果,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University Key Teacher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抽查,终期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教育部和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教材的使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教育部核准撤消其资助。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按人资助,项目由申请者自主确定,一般连续资助2-3年,每年资助2万元,自筹2万元。自筹经费纳入计划,并按经费管理的有关办法,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教学、科研工作。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该项计划的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所在高校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因故中止、撤消资助的,获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高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教育部。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结转《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专项经费。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